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促进校内人事调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基层单位选人、用人和审查、考核权限,使之有利于学校统筹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校内调配管理及外单位拟向学校借调人员的管理。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免而产生的校内变动,因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或学科调整所涉及的人员变动,不受本办法的调配条件限制。
第二章 人事调配原则
第四条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原则。学校人事部门依据各单位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教职工校内调配工作。
第五条 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原则。要结合学校实际,主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围绕建设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教职工队伍的目标展开。
第六条 公开择优,有序流动原则。各部门(单位)拟通过校内调配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组织实施校内公开选聘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人选资格条件与岗位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择优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七条 以用为本、发挥所长原则。拟调配人员须满足岗位条件要求,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符合回避制度管理规定,不得因人设岗,坚决杜绝各类人情关系。
第三章 岗位资格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意识形态观念和职业道德修养。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无私奉献,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专任教师岗位
(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所学专业要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含临近毕业在读博士,或具备相关职称系列的副高级及以上人员),符合当年本学科专业招聘教师的要求;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本学科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任务。
第九条 管理岗位
(一)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掌握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
(一)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
(二)中共党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三)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
(一)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高;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三)原则上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第四章 人事调配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擅自调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配的,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情况,提交《吉林建筑大学校内公开选聘岗位申请》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人事处依据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校内公开选聘,每两个月集中审批一次。
(二)校内公开选聘。用人单位依据人事处的批复,拟定校内选聘方案,校内公开发布选聘启事,组成选聘工作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由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应聘人员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工作人员岗位报名表》交考核组,并按照工作安排参加考核。考核组形成拟聘人员意见报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拟聘人员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需向人事处提交拟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的《吉林建筑大学校内调配审批表》,以及用人单位的考核工作报告。由人事处提出拟同意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内调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人事处履行调配手续,将调配通知单交至调入、调出单位留存,调配人员按照时间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赴新履职。
第十四条 考核组组建原则。考核组按照校内公开选聘岗位类型,挑选从事相关工作领域的人员组建。考核组成员组成一般为单数,考核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门(单位)党政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考核组工作职责。考核组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公开选聘工作的报名、审核、考核等工作,负责对报名人员的思想政治情况、实际工作表现、报名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鉴定,并向用人单位形成拟聘人选意见。
第十六条 强化纪律监督。考核工作由基层党委监督人员全程监管,学校人事处对考核工作建立事前指导、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制度。考核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报名人员,要主动回避。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七条 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校内调配:
(一)来校后工作在现岗位不满3年的;
(二)学生辅导员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不满4年的;
(三)近三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在影响期限以内的;
(五)正在接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审查的。
第十八条 学生辅导员调离学生管理工作岗位须同时征求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办理人事调配手续期间,拟调配人员须在原岗位工作,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条 拟调出人员所在单位,应考虑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情况下,在呈报表中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调配人员,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的新岗位执行。人事管理、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拟向学校各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的审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学校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